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摘要: 反诈宣讲进校园创新形式效果佳六月份以来,全区公安机关联合共青团组织以组建高校反诈“联盟”为抓手,以“全民反诈在行动”全国反诈集中宣传月为契机,在全区各高校开展“反诈宣传进校园,...

反诈宣讲进校园

创新形式效果佳

六月份以来,全区公安机关联合共青团组织以组建高校反诈“联盟”为抓手,以“全民反诈在行动”全国反诈集中宣传月为契机,在全区各高校开展“反诈宣传进校园,守护青春助成长”反诈宣讲系列活动。

课堂上,反诈宣讲团民警围绕“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类型”“如何识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为广大师生答疑解惑。并结合案例“以案说法”,揭露“买卖网络游戏装备”“冒充同学好友借钱”“兼职刷单返利”“网上购物”“网络贷款”“追星”等诈骗类型,剖析诈骗套路和手段,传授防范技巧。

此外,民警还向在场师生“科普”了什么是“帮信罪”,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拒绝出租、出售、买卖个人手机卡、银行卡,自觉远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活动中,民警辅警指导大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牢记“96110”反诈报警电话。反诈宣讲团成员为同学们发放反诈防骗宣传手册,分享防骗要诀。活动还设置了反诈知识有奖互动问答环节,现场同学们踊跃抢答,赢得“反诈小熊”、书包等奖品,一次次把活动推向高潮。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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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反诈“联盟”总动员

共筑反诈“防火墙”

各盟市公安机关、团委、高校团组织在辖区组建高校反诈“联盟”,各团支部积极动员大学生通过媒体矩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内蒙古公安厅在自治区高校组建“反诈宣传志愿者”队伍,鼓励大学生争做反诈“宣传员”,充分发挥“传声筒” “扩音器”作用,将学到的反诈知识分享给父母、亲友,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效果,努力实现“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目标。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联合高校开展线上反诈知识竞赛、反诈海报进校园活动。同学们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参与线上反诈知识随堂测试。民警辅警以真实案例为原型创作反诈海报,警醒大学生不要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包头市公安局结合高校主题团日活动,推动形成警学互动互信机制。民警在团日活动上以案说法,特别对校园新生群体开展重点宣传,坚持“公安宣传+师生宣传”“线上宣传+线下宣传”相结合,确保反诈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为在校大学生编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口诀,牢记“十守则、五不要、五保障”,提醒大学生提高防范电诈意识。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兴安盟公安局与高校召开警校会商联席会议,围绕加强反诈联盟的智能性、高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率等问题进行充分交流,切实提升大学生识骗防骗能力。

通辽市公安局全面推动构建校园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预警机制。定期召开校园反诈防骗情况分析会,持续深入各高校院系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研判校园反诈工作形势,商讨应对策略。同时拓宽宣传渠道,构建师生“心防”体系,构筑校园反诈新防线。

反诈宣传进校园 让青春远离“孤注一掷”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九个一”工作措施。即:组建一个微信工作群、签订一份反诈承诺书、安装一个“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展一次反诈主题团日活动、印发一份反诈宣传手册、组建一支校园反诈宣传队伍、组织一次反诈专题讲座、开展一次“无诈院系”评比、打造一个反诈校园专属阵地,努力实现高校反诈教育常态化、全覆盖、无死角。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给在校大学生发放“致全体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倡议学生和家长一起学习反诈防骗知识,加深对反诈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让反诈宣传走进每一个家庭。

《信访工作条例》每日一学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全文已公布,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四十六条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反诈中心

编 辑:樊 琨

校 对:魏汉中 戴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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