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 物业要担责吗?

摘要: 今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7岁女童小芳(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中,后被诊断为鼻子骨折,至今无法查明抛物者。对此,小芳家人认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相应...

今年9月1日下午5时左右,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7岁女童小芳(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从天而降的瓷砖砸中,后被诊断为鼻子骨折,至今无法查明抛物者。

对此,小芳家人认为物业公司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导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小芳受伤,便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于10月14日受理了该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抛物者难以确定,事后追责难,慢慢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难题。那么,找不到抛物者,谁该承担责任?高空抛物该承担哪些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小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 物业要担责吗?

砸伤小芳的瓷砖(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女童被飞来瓷砖砸伤 家长起诉物业公司

“幸亏孩子戴着眼镜,掉落的瓷砖被眼镜阻挡了一下,弹射在鼻子和脸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小芳妈妈说。

小芳妈妈告诉记者,被砸伤后,他们先后将女儿送到广州市妇儿医疗中心、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鼻子骨折。“现在脸上、鼻子上还有疤痕,过两天还要去复诊,医生说愈合不好的话,需要做手术。”

小芳妈妈提供的起诉书显示,事件发生后,已及时报警处理并与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联系,但物业未能提供有效监控录像,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警方,至今无法找到抛物者。

上述起诉书还显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包括医药费1145元、眼镜损坏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500元、后期复诊检查等开销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045元。此外,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在小区内增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高清摄像头于小区公共区域关键位置,消除安全隐患。

“这已经不是小区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了。”小芳妈妈说。她提供的起诉书显示,仅2022年至2024年期间,家里的遮雨棚就遭遇过两次高空抛物导致财产损失。“有一次,楼上扔下的石头砸坏了双层钢化玻璃。另一次,是掉落的扳手砸碎了双层钢化玻璃。因为每次都找不到责任人,就不了了之。”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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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 物业要担责吗?

掉落的扳手(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小芳妈妈向记者提供的小区业主聊天记录显示,其他业主多次在业主群内反映,有人从楼上扔烟头、倒水、扔垃圾等情况,甚至扔菜刀。因为没有摄像头,无法确定抛物者。

对此,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案件找不到具体肇事者的情况很多,原因在于高空抛物具有瞬时性和隐蔽性,这也让抛物者存在侥幸心理。

物从天降,物业要担责?

廖建勋表示,我国2021年3月1日起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此后,民法典也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还存在争议。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廖建勋看来,这一规定很有“现实性”,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了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廖建勋分析称,关键点在于“先行承担”,解决了在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之间存在争议的问题。

他认为,《解释》不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先行承担责任,且明确了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其过错责任范围内,而不是全部承担。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具体看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来判定承担的责任。

廖建勋称,在担责的顺位问题上,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有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并非必然承担责任,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此外,《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主观故意“高空抛物”最为恶劣 情节严重者需担刑责

廖建勋告诉记者,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背后涉及多方面原因,主要包括建筑物外部结构老化、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缺失和人为故意行为等不同类型。其中,主观故意的“高空抛物”最为恶劣,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高空抛物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抛物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廖建勋说,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吉林一男子高空抛物致死案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据悉,2023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年轻女子小娄来到长春游玩,当晚在小吃街被周某从公寓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头部,不幸离世。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两桶5升的桶装水、三罐未开封的可乐,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定,2024年10月21日上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宣布,核准被告人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虽然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罪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最高刑期,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他表示,在这起高空抛物致死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因此行为人被判处死刑。

付建认为,高空抛物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一般可能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危害巨大则可能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此次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的被告人被执行死刑,也能让人们意识到高空抛物是个十分危险的行为,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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