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后夫妻感情破裂,丈夫诉请离婚被要求给付经济帮助款,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2006年,张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后相恋结婚,次年8月生育一子。一日,王女士突然癫痫复发,张先生才知道妻子原来是一位癫痫症患者。张先生认定王女士及其家人是有意欺瞒自己,夫妻感情就此破裂。2011年起,双方分居。
之后,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张先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另王女士表示,其结婚前并未出现癫痫症状,是和张先生结婚后生了孩子才出现症状,不存在婚前隐瞒癫痫病的事实,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问题,离婚时要求张先生给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王女士签发《残疾人证》,该证载明王女士为多重残疾人,智力叁级,精神肆级。王女士于2024年3月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王女士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另查明,张先生每月收入7000元至1万元不等,王女士每月享受最低工资标准2000余元。另双方17岁的婚生儿子向法院明确表态,其长期跟随母亲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若父母离婚,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张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亦表示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婚生儿子随各自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基本一直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结合孩子本人的意愿、王女士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孩子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生活和学习的实际所需等因素,法院确认,孩子随王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800元。
关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付经济帮助款15万元,根据王女士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王女士的身体实际状况等因素,可知王女士生活较为困难,再结合张先生的收入情况,法院判令张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本案现已生效。张先生已支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
婚后才知妻子患有癫痫,张先生为何不能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是,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法定传染性疾病,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定义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他依照医学标准被定义为对婚姻和生育造成重大影响的传染性疾病;二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主要涉及由遗传因素引发的、导致患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并且其子女在发病方面有高度风险,同时又被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精神健康相关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度精神疾病。
根据医学定义,癫痫病是大脑神经元突发性异常放电,导致短暂的大脑功能障碍的一种慢性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一方以对方患癫痫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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